日前,云南省財政廳印發《云南省財政廳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明確2項不予處罰事項和1項從輕處罰事項,于今年5月8日起實施。
《減免責清單》重點聚焦直接面向經營主體的政府采購管理和資產評估領域的行政處罰事項,旨在建立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機制,有效促進監管理念轉變、監管方式創新,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推進云南省財政領域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工作。
《減免責清單》分為《云南省財政廳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和《云南省財政廳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對處罰事項名稱、設定法律依據、實施層級、適用情形及不予或從輕處罰依據等內容做出規定。
不予處罰事項2項。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處罰事項,符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適用情形的;“資產評估機構未建立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或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處罰事項,同時符合“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適用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事項1項。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處罰事項,符合“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適用情形的,從輕行政處罰。(記者 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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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芳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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